延津县人民检察队伍管理建设纪律规定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
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漏机密;
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
1、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6、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四)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1、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根据其错误行为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4、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5、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职务或者法律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
6、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8、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9、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10、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1、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12、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13、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
14、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15、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16、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青韵符为。
(五)检察官职业道德
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文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高检院颁布的“十五个严禁”
1.严禁发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宣言、声明等。
2.严禁利用网络、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介编造、传播、散布谣言,丑化或者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3.严禁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4.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5.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健身、旅游活动及其他服务。
6.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7.严禁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推荐特定的律师作为本人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8.严禁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网上购物、观看影视剧、打游戏、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9.严禁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到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10.严禁对人民群众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或者有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11.严禁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禁止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性质的活动。
12.严禁接受下级检察院公务接待以外的宴请,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13.严禁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者交通、通讯工具,或者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品、贵重纪念品和其他礼品。
14.严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及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15.严禁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公车私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和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