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世男同志免职的通知
院各部门:
接延津县委组织部延组《关于胡世男同志免职的通知》【2017】14号文件,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胡世男同志不再担任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同意其提前退休。
中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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