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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工作中如何提高诉讼效率
时间:2017-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公诉工作中如何提高诉讼效率

                                     延津县院李新祯

摘要: 诉讼效率通常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它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诉讼效率对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状况而言,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与诉讼效率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提高诉讼中的不必要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利用和优化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建立高效率的诉讼成本机制,无疑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 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办案制度

 在当代社会,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效率的高低,可以反映出该国刑事司法制度在实现民主、公正途径中的科学化程度或进步性程度。由于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是相对有限的,所以要缓解犯罪率上升带来的压力只能靠提高诉讼效率。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工作是核心环节,是社会各界了解检察机关,展示检察队伍执法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公诉工作中提高办案效率,既是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本文拟对影响公诉部门诉讼效率的因素及提高途径做一探讨。

   一、简析影响公诉效率的因素

    (一)办案效率意识不强。一是对退补给办案效率带来的不利影响认识不足。容易造成恶性循环,使承办疲于应付。二是对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三是对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关系认识不够全面,存在着“重质量,轻效率”的倾向。

    (二)执法办案能力不足。主要是证据审查能力不足,对案件的退补条件把握不准,沟通协调和统筹能力不足。

(三)内部办案机制不顺。一是现行的办案责任机制不够协调,二是案件运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四)简易程序未能得到充分运用

审判人员普遍不愿适用简易程序。一是因为简易程序较之普通程序简化的只是庭审阶段的一些工作,庭前的许多程序性工作并不简单;二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且没有可以延长期限的法律规定,时间比较紧张;三是简易程序由审判人员独任审判,降低了保险系数。

(五)适用普通程序未能因案而异,形成诉累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都只能适用普通庭审程序审理,但不可否认,普通程序环节众多,诉讼效率低,审理速度慢。在当今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较为匮乏,两者产生矛盾,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虽然司法实践中一直在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但各地的适用范围及具体操作方法也不尽统一和规范,也存在一些问题,适用简化审理在许多环节仍应遵循普通程序的规定,无法变通、简化和省略。

    (六)法院当庭宣判率低,办案周期长

    案件经法庭质证、认证后,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的,审判人员理应当庭作出宣判,以尽早结案。但由于现行的法院行政管理模式限制了审判人员当庭自主裁判权,案件必须经庭长甚至院长、审委员的审核方能最终做出判决,如果向上级审判机关书面请示的,请示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有时拖上一年半载也是有可能的。另一方面,一些审判人员可在庭后阅看全部侦查卷宗材料,导致个别素质较低的审判人员不重视庭审,采用庭后阅卷审理、定期宣判的审理模式,降低了当庭宣判率,人为地拖长了办案周期。

  二、提高公诉效率的对策

    (一)配置优秀干警加入到公诉队伍,强化公诉力量。

    公诉队伍的良性建设关系到每一起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否符合程序正当和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在具体配置优秀公诉干警方面,由于基层院公诉干警的专业培训较少,保持公诉干警队伍的相对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工作需要看,应将公诉年限在3年以上的干警重点培养,同时,从其他部门选择业务水平较高的干警充实到公诉部门中去。而且,除了公诉干警因提拔或者调离等特殊原因外,应当保持优秀公诉干警的连续稳定性,以加强公诉整体力量,为提高公诉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简繁程度往往与罪犯被判的刑期并不是必然成正比的,有的罪犯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实际上是案情很简单的案件;有的罪犯虽然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案情复杂。因此,应将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广泛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两高及司法部制定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简化审理,即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定罪量刑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如果在实践中能对此类案件广泛应用上述程序,便可以大大缩短庭审时间,当然适用上述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应当查明被告人是否是自愿认罪,是否有逼供、诱供现象。所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公、检、法应该共同努力。公安机关取证要及时、全面、合法,提高证据的质量。检察院与法院应该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分析能力,对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多沟通、交流,达成共识,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应用上述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

(四)依法对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适用不诉,简化相对不起诉案件审批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案件却不作不起诉,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绝大多数人是偶犯,一时愤怒无法自制才引发犯罪,在知道自身涉嫌犯罪后,大都能认识错误,并服从教育,被害人也大都原谅其过错,有的被害人甚至主动要求不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像这种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也都是提起公诉,法院再经过一番的审判后大都判缓刑 。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大胆适用不诉,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对不起诉案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将相对不起诉案件改检察委员会决定为由检察长决定,以减少个案投入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

(五)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加强内外协调工作

效率的提高需要以办案能力的加强为基础,公诉人在仔细研读法律条文的同时,还应注重办案策略,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限。比如,对于有些案件中缺少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身份认定材料等有关量刑情节或程序性问题的证据,一般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移送证据,而不必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样有效节省了办案时间,也能促使侦查机关积极配合工作。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侦查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发挥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重大、复杂等疑难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要积极联系公诉部门。通过此种方式,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使侦查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收集有价值的证据,保障案件的证据质量。

(六)建立完善办案责任制

允许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有相应的决定权,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能起诉则起诉,对不能起诉的案件,启动审查、审批程序,省去一些不必要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同时,建立《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对起诉、不起诉、建议撤销的案件,填写《承诺书》和《风险预测预警意见》,以防止不负责任或者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对于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损害赔偿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根据实际情况以解决好赔偿问题为核心,侦查、公诉两个环节双管齐下,宽严相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样既有效的解决了社会矛盾,又提高了办案效率,有利于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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