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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的好友,真的是那个“贼”吗?丨中国检察好故事
时间:2017-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次侦查实验,两个嫌疑人,三份鉴定结论,六次来信来访……这一连串的数据是我对于这起本该普通的刑事案件最深的印象。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因为被害人的执念,从案发到最终案结事了经历了整整十六个月的时间,也在案发当地引起了极大反响。 


 

2016年4月21日晚,陈某的家中被盗,丢失了金手镯等贵重物品。第二天,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家中的监控视频一并提交给警方。视频中,嫌疑人用手遮挡着脸进入陈某家院子,随即发现院子里的监控后就将调整了摄像头位置,短短的几秒视频画面并不是很清晰,只能看到嫌疑人亮闪闪的额头以及走路时的身形。 


 

现场除了这一小段视频,并未找到其它有价值的线索,侦查一度陷入僵局之中。 

 


 

一心想尽快抓获窃贼的陈某反复观看监控视频,感觉嫌疑人对自己家里的环境非常熟悉,一个念头悄悄地在陈某心中浮起:这个“贼”会不会就是自己的好友高某? 


 

面对着监控视频里额头光光的身影,他越看越觉得像高某。他又想起了前段时间自己和高某发生过口角,定是高某报复自己。于是,他把这条重要的“线索”告诉了办案民警。之后,他又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可以进行人像鉴定,于是他要求公安机关委托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经鉴定,监控中嫌疑人人像为高某所留。随后,办案民警对高某进行询问,但高某出具了不在场证据。经过核实,高某提供的证据是可信的,基本上可以排除他作案的可能性。然而陈某坚信鉴定结果,依然怀疑高某就是“贼”,因此还与高某多次发生言语上的冲突。 

 


 

昔日好友,反目成仇。 


 

2016年8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曾某,曾某对进入陈某家中盗窃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也根据公安机关送交的被盗现场视频与嫌疑人曾某的人像进行比对,并撤销了原鉴定意见。 


 

但是,陈某对此表示不服,他认为高某就是小偷,不仅质疑公安机关包庇高某,还不断到绍兴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上访。 


 

2016年11月初,我刚接手这个案件,就接到了陈某打来的电话。电话里,陈某对我说:“检察官,你一定要相信我的判断,我家里的东西真的是邻居高某偷的。”之后,陈某又多次向我提出监督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的要求。 


 

案件其实并不复杂,但是又有着特殊性,曾经的好友整日恶言相向、剑拔弩张,如何才能既让罪犯服法,又能让好友重归于好呢?也许问题的症结就在陈某。 


 

怎样才能让陈某扭转己见,信任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呢? 


 

2017年3月2日,我拿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中确定监控视频与犯罪嫌疑人曾某人像系同一人后,我向承办法官、案件侦查人员建议进行一次侦查实验,还原案发经过,让真相以陈某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帮助陈某与高某化解矛盾。 


 

3月29日晚上,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方的共同见证下,在被害人陈某家中进行了一场侦查实验,模拟了作案全过程。之后公安机关将案发监控视频、侦查实验监控视频及嫌疑人曾某样本照片等材料一同送往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比对,案发监控视频中的人像确系犯罪嫌疑人曾某。 


 

5月25日,该案在上虞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侦查人员、鉴定人均出庭,对案件侦查取证、鉴定意见出具等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让所有旁听人员直观地了解本案侦破的全过程。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告一段落,但陈某、高某的关系仍一直陷于僵局之中。8月24日下午,陈某、高某应邀第三次来到了我的办公室。我把刚刚收到的法院判决结果告诉二人,同时给他们开导思想、疏导情绪。最终,陈某承认自己误会了高某,并就自己诸多不妥的言行向高某道歉。高某也表示只要陈某不再提起这件事,对于过往也既往不咎。最终,二人握手言和。 


 

(作者: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 张金强 口述 赵益奇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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