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延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人民满意单位”授牌仪式,延津县检察院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单位”荣誉称号,这是该院第十次获此殊荣。
该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 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建设美丽富裕新延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件,提起公益诉讼2件,群众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坚决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立案查处贪污国家良种补贴、“一喷三防”补助资金的基层干部11人。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案件,被评为2017年全省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例。一起立案监督、引导侦查案件被评为全市精品案、全省优秀案。积极参与扶贫攻坚,为贫困群众修房、看病、送衣、送面,还为村里协调更换抗旱电盘、安装照明路灯、修建文化大院、硬化村内道路,村民在2018年春节前专门转来感谢信,对检察院一心为民、真心扶贫给予了高度赞扬。
据悉,在2017年下半年全市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中该院名列检察系统第一;在2018年1月该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对全县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的民主测评中,该院名列第一。